《春秋》一书是根据鲁史编写而成,言词相当简略,记载的只是时间地点事件,因此,历代对于它的注疏解读特别多。这些《春秋》的注疏解读,在历史上形成了一门独特的“春秋”学。胡安国<春秋传》则是“春秋”学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它一改前人的释经传统,将义理作为诠释《春秋》的纲领,结合当时的时势,极力发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具有宋代以理解经的鲜明特征。
一、从礼到理:理学思想的凸显
春秋时代仍然继承宗周礼乐文明,守礼重信。“当时的国际间,虽则不断以兵戎相见,而大体上一般趋势,则均重和平、守信义。外交上的文雅风流,更足表现出当时一般贵族文化上之修养和了解。即在战争中,犹能不失他们重人道、讲礼貌、守信让之素养,而有时则成为一种当时独有的幽默,道义礼信,在当时的地位,显见超出于富强攻取之上。”p)可以说内在于“亲亲”的血缘关系,外在表现于“尊尊”的等级秩序的礼,仍然是春秋时代的主要特征。
然而,春秋时期,王室衰微,礼制受到破坏,也是事实,据(左传)记载,不纳贡赋、侮辱天子使臣、以兵围攻天子邑的事件,在当时时有发生。(春秋提要》统计,春秋二百四十余年中。诸侯之间兼并战争多达二百九十七次。正因为如此,孟子才说:“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昔者禹抑洪水而天下平,周公兼夷狄驱猛兽而百姓宁,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于惧。”(<孟子,滕文公下》)在这段话里,孟子认为:第一,《春秋》的作者是孔子。第二,孔子作《春秋)的原因是“惧”。而“孔子惧”的原因,应该是周礼遭到破坏,导致僭越弑夺时有发生,私欲肆虐而世乱。第三,《春秋》是天子应该做的事情。孔子作<春秋),是代天子立法维礼,使天下平、百姓宁。第四,孔子作(春秋)的目的,就是使“乱臣贼子惧”。综合而言,孟子认为時秋)是孔子代天子为后世立法,使乱无所生,人民安居乐业。因此,在《春秋}里包含有丰富的治国安民之道,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周礼。周礼是周公以宗法伦理与封建制度合一为基础,通过损益夏殷两代之礼而设计的一整套社会活动规则。“礼治是周人政治制度的最大特色,用一句行话来说,周人是‘以礼治国’。”pqL子也说过:“周鉴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可以说“克己复礼”是孔子的重要思想。所以,孟子的说法是符合孔子的本意的。
正因为如此,《春秋》“三传”:(左传》、<公羊》、(谷梁),就是以礼为宗旨来诠释V春秋》的。“从本质上说,三《传)所释《春秋》大义都是政治原则和人们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q这其中尤以《左传》为甚。郑玄《六艺论)云:“左氏善于礼,公羊善于识,谷梁长于经,是先儒同尊之义也(杨士勋疏日:‘善于礼者’,谓朝聘会盟,祭祀田猎之属,不违周典是也)。”14j“《公羊传》对行为是非的判断,归诸礼是毋庸置疑的。”lq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春秋)中正确反映了春秋时期社会现实,即周礼仍然是当时社会主流思想,孔子作(春秋》,也是力图维护这一思想。其次“三传”主要是以礼作为诠释纲领,
胡安国处于南北宋交替的时代。这时,政治上不仅早已废除了封建制,确立和完善了中央集权制下的郡县制,而且面临着激烈的民族(抵御外侮)、政治(加强皇权)和社会矛盾;思想上,正统儒学面临着佛、道之学的强烈挑战。与此同时,在宋王朝重文抑武的政策鼓励和士大夫复兴儒学感召下,宋代士大夫的社会和主体性地位获得了空前的提高和加强。他们强烈感觉到周人用以调节贵族集团的礼制,经过秦汉唐的损毁破坏,所剩无几;传统而繁琐的注经解经办法,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因此,他们抛开汉唐注疏学的束缚,独立思考,博采众长,吸纳佛道之精华,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发表自己的观点,筹建形上学,以对抗佛老。“文定生于胡虏猖狂、中华积弱不振之时,又博览群籍,志切济时。尤于宋高宗南渡之初,国是仓皇之际,受命以《春秋)进讲经筵。旋又秉命作《春秋传),因遂本孔圣既述且作之法,因<春秋》之大义微言,以导其君。使振衰起弊,报仇雪恨,以兴复先人之故疆,以渐进于三代之治世也。”LQ这其中,以二程创建的理学影响最大,
理和礼,截然不同。“理则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冈。所以理也称天理。理是事物之所以然,形而上的根据,永久而不损益:理也是事物的准则。形而下的表象,短暂而有盈亏。天理的现实内容就是“仁、义、礼、智”的总和,即封建的伦理纲常,是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统一。礼则不同,礼是社会伦理和政治制度的统一,是依据人性和人情而制定出来的一套规范法则,完全属于规范伦理。理包含礼,而又高于礼。二程理学是宋儒对抗佛道的形上思辨哲学,得出的一个重要成果,为儒学的形上思辨哲学的建立做出了重要贡献。自此以后,天理逐渐成为后代士大夫言语和行为的评判标准,为社会所接受。社会的重心从上下尊卑的礼转到了伦理纲常的理,政治上,从尊王权转到了重王道,而王道的内涵,就是理、天理,是天理在封建社会中的体现。柳诒徵先生曰:“有宋一代,武功不竞,而学术特昌,上承汉唐,下启明清,绍述创造,靡所不备”pI,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出现了胡安国《春秋传》这样辉煌的著述。
从学术渊源来看,胡安国私淑二程,与程门高弟游酢、谢良佐和杨时交往甚密,对程氏之学推崇备至。“私淑洛学而大成者,胡文定其人也。”r9,作为理学的开创者,程颐在《春秋》学中推崇中唐啖、赵、陆之学,批评汉儒经说,认为汉儒解经,过于穿凿。他晚年作《春秋传》,虽未成书,但他把“理”这一二程理学的核心范畴引入《春秋》的解释体系中,用“理”、“天理”、“人理”来表述《春秋)中的“义”、“王道”。程颐将《春秋》学纳人理学诠释范围,对胡安国影响较大。“岁在丙申,初得伊川先生所作传,其间大义十余条,若合符节。公益自信,研究玩索者二十余年。以为天下事物无有不备于<春秋》。喟然叹曰:此传心要点。”p嗍安国在(春秋传,叙传授》。’l中也说“微词多以程氏之说为证”,其传文引述程氏不少。“吾所闻在《春秋》,自伊川先生所发。”關可以说,胡安国正是用二程理学思想诠释《春秋》中的人与事,把《春秋》所褒扬称为“天理”,《春秋》所贬斥称为“人欲”:从“天理”与“人欲”价值向度二分来解说《春秋》,天理成为当时君臣共治的社会政治提供一个共同的评判标准,甚至以此来抗衡王安石的维新变法,“近世推隆王氏新说,按为国是,独于《春秋》,贡举不以取士,痒序不以设官,经筵不以进读,断国论者无所折衷,天下不知所适,人欲日长天理日消,其效使夷狄乱华莫之遏也”(《春秋传,序》)。同时,胡安国将董仲舒以来的王道《春秋》的评判标准也纳入理学的范畴,用天理代替王道,用天理来统摄《春秋》全经的解释。胡安国用义利褒贬的笔法来评判历史事件,既体现了天理正义的存在。又为当世昭示了天理的典范。所以胡安国《春秋传》乃是理学之书,其中蕴涵着胡安国的理想和经世的目的。如父子、君臣之义、“攘夷”之义、复仇大义,统属于理的制衡范围。天理成了诠释<春秋》中所有人事的最高法则。如:闵公二年九月,夫人姜氏孙于邾。胡《传》:“忘父子之恩,绝君臣之义,国人习而不察将以是为常事,则亦不知有君之尊,有父之亲矣。庄公行之而不疑,大臣顺之而不谏,百姓安之而无愤疾之心也,则人欲必肆,天理必灭,”胡安国借庄公不报齐人杀父(桓公)之仇一事,阐释父子之恩、君臣之义是人伦之本,纲常之基石。以此说明“复仇”之义的重要性,将“复仇”提升至“天理”的高度来认识,胡安国这一思想普遍表现在其《春秋传}中。
胡安国在《春秋传》中用“理”来代替“礼”,凸显理本论的思想。显然胡安国将“理”置于更重要的地位,这种情况在胡<传》出经常出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礼”在胡《传》中弱化倾向明显,“理”的地位则不断高涨。
二、理一分殊:理学思想的应用
“理一分殊”是宋明理学讲一理与万物之间关系的重要命题。宋明理学家吸收了佛学“月印万川”的思想,提出了“理一分殊”的命题。张载在《正蒙》中说:“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貌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叫从中发挥万物同届一气的观点。程颐把张载的这一思想概括为“理一分殊”,并且进一步指出,张载的这一思想与墨子不同,张载并不主张兼爱,仅仅讲“理一分殊”,不涉及兼爱。即理只是一个,表现各异,比如忠孝仁义,但由于各人的地位不同,所以他们只能执行各自的职能,如作为臣子应当尽忠,作为儿子应当尽孝等等。胡安国正是运用理学家的这一思想来处理《春秋》各种纷乱复杂的事件,如:僖公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毁灭邢。胡<传》:“卫侯何以名?灭同姓也。春秋之法,诸侯不生名,灭同姓则名者,谓其绝先祖之裔,蔑骨肉之恩,故生而书名,示王法不容诛也。圣人与天地合德,灭人邦国而绝其祀,同姓与异姓奚别焉?而或名或否,何也?正道,理一而分殊;异端。二本而五分。分殊之弊,私胜而失仁:五分之罪,兼爱而失义。春秋之法,由仁义而人道立者也,可以无差等乎。”这里就是通过说明为什么在《春秋》中记录了卫侯的名字,来说明根据理的要求是不记录卫侯的名的,而现在《春秋》记录了卫侯的名,这就是分殊,其意思自然是贬斥卫侯“私胜而失仁”,并且认为人道仁义就是春秋的理,失了它就应该受到指责,就如卫侯一样,兼爱无差等,就是将理分裂为二,从而失去了义。随后胡安国还比较了“晋灭虞、楚灭夔,亦同姓也,曷为不名?”认为在(春秋》记录中还是不记录其名,是根据理。即仁义来的,他引用董仲舒《春秋繁露》的“援情定罪”来解释。又如:哀公十有四年春,西狞获麟。胡《传》:“河出图,洛出书。而八卦画,箫韶作,春秋成,而凤麟至。事应虽殊。其理一也。易曰‘大人者,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舜、孔子,先天者也,先天而天弗违,志壹之动气也;伏羲氏,后天者也,后天而奉天时,气壹之动气也。”第一句解释就说明胡安国是按照北宋理学家的思路,从《易》而出,把形上之理和形下之事,看成是一与多的关系。“事应虽殊,其理一也”,其实就是二程“理一分殊”的另一种表达形式,认为《春秋》中的种种人与事,其实都是形而上之理的流变。同时,胡安国在这里将理一分殊与先天后天,志气相混而谈,说明其理学观点还处于初期阶段,没有成熟。因为这些概念之间是有明确区别。尽管如此,仍然可以看出,胡安国是以理学中的“理一分殊”的方法论的观点来分析判断《春秋)中的纷乱复杂的行为和事件,
正是由于胡安国的理学思想没有二程纯正,加上自己强烈的经世致用思想,直接导致胡安国用理一分殊的思想来正名别类,以期达到尊君抑臣的作用。“《春秋》正名定分,为万世法,故以君为重”。在其《明类例}中也有明确说明:“《春秋》之文,有事同则词同者,后人因谓之例,然后有事同而词异则其例变矣。是故正例非圣人莫能立,变例非圣人莫能裁,正例,天道之常经;变例,古今之通谊,惟穷理精义,于例中见法,例外通类者,斯得之矣。”也就是说,事同则辞同,则为正例,有事同而词异则变例;所有正例或变例都是圣人手订。“其事虽殊,其理一也”(《桓公二年春,滕子来朝》),圣人制定的原则就是理一分殊,根据这一原则使用不同的词,以表达理的要求。如果不懂得这一原则,就根本不能理解其义,所以只能是哀叹“春秋之世,有识之士莫不微婉其辞,隐晦其说”。凹没有统一不变的行为标准,只有理是不变的。胡安国在《传}中用理一分殊的方法来处理正名别类的方法,就是:
(1)词同意同。例如:庄公下二十有七年夏六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郑伯同盟于幽。胡<传>:“同盟之例,有恶其反复而书同盟,有诸侯同欲而书同盟,此盟,郑伯之所欲而书同盟者也。凡盟,皆小国受命于大国,不得已而从焉者也。其有小国愿与之盟,非出于勉强者,则书同盟,所以志同欲也。”又如:闵公元年,齐人救邢。胡<传》说:“凡书救者,未有不善之也。”
上例就是说明(春秋》中书“盟”这样一个字的几种不同的“殊”,我们只有理解“盟”之“理”,才能知其“殊”之义,最终达到对圣人的“大义”的了悟。具体到“郑伯同盟”这件事上。就是讥讽郑伯原来曾经背叛过齐国。现在看见其国家强大,害怕被报复,所以主动请盟,《春秋》书“同盟”与其本意同。下例是讲(春秋》书“救”,都内含褒扬之义,则是“理一”,《春秋》书“救”的很多,就是夷狄也是褒义。
(2)同词而意异。例如:宣公九年冬,楚子伐郑。晋卻缺帅师救郑。胡《传):“楚兵加郑数矣。或称人,或称爵,何也……至此书爵。见其陵暴中华,以重兵临郑矣。”宣公十年冬,同样书“楚子伐郑”。胡<传》:“此年‘楚子伐郑’,称爵者,直词也。若日以实属词,书其重者,而意不以楚为罪也,知然者,以传书‘晋士会救郑,逐楚师于颖北’,而经削之,则责晋可知矣。此类兼以传为案者也。”两处同样书“楚子伐郑”。上例胡安国认为是贬义,下例则是直书,不带任何褒贬之意。这也是“理一”而事异,同样的一个字由于在不同的事件中。就会表现出不同的意义来。胡安国称其为“经有词而意异者,比事以观”。这也是胡安国对“理一分殊”这一理学方法的具体运用。正因为如此,胡安国往往能在史实纷乱、解说繁杂中根据宋代理学思想解释出新义,胡安国在遣词用句时意含褒贬,对后世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3)词异意异。例如:庄公二十有六春,公伐戎。夏,公至自伐戎。曹杀其大夫。胡《传》:“称国以杀者,国君大夫与谋其事,不请于天子而擅杀之也。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曹杀其大夫,宋人杀其大夫是也;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楚杀其大夫得臣,陈杀其大夫泄治之类是也。然杀大夫而曰大夫与谋其事,何也?与谋其事者,用事之大夫也;见杀者,不得于君之大大也。所谓义系于杀者罪在于专杀。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故止书其官而不录其名氏也。”这里就明确指出(春秋)记录大夫被杀时使用的三种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义系于杀,则止书其官”。第二种是“义系于人,则兼书其名氏”。第三种是“而见杀者之是非有不足纪也,故止书其官而不录其名氏也”,这种记录方法是一种特别的记录方法,它完全不同于前两种记录法。这就是胡安国用“理一分殊”的方法来正名别类。
总之,胡安国是宋代二程理学传承的重要人物。胡安国(春秋传》全面吸收了宋代理学思想,特别是二程思想,重思辨,重治道,重人心。他将理学家的重要概念以及其意义完全用到自己对(春秋》的解释之中,使《春秋)学完全有了理学的解释。这在《春秋》学中是最突出的一次,也是《春秋)学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参考文献:
[1]钱穆:《国史大纲》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l页。
[2]丁进:<周礼考论一周礼与中国文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责任编辑: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