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深海法》确立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科技发展与资源调查等制度,对于规范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保护深海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均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值得中国大洋工作者庆祝和永远牢记的历史性日子。”得知《深海法》审议通过,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办公室主任刘峰按捺不住心中的激动,写下开头这句话。彼时,在很多海洋工作者的朋友圈内,有关这项法规的消息开始刷屏。
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并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对比国外相关立法,全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梓太发现,《深海法》虽然篇幅较短,但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多。他数了数,“环境”一词在《深海法》中共出现20次,在法条的具体规定中,除设立第三章专门规定深海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制度外,其他章节亦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规定。
“深海勘探开发活动对海洋环境到底有多大影响,目前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张梓太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深海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认识逐渐加深,深海活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深海法》中,要求承包方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过程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条款较多,说明中国将环保放在优先位置。”他表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深海法》明确提出支持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鼓励企业进行相关研究与技术装备研发,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目前,大洋科考队伍由起初的少数几家单位发展到联合国内外优势海洋研究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的综合勘探与研究队伍。”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所长李家彪说,这些政策的实施必将促进相关人才队伍的成长和壮大,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到深海科学技术研究的行列,孕育出在国际领域的高层次技术研究人才。
在贾宇看来,《深海法》确立了我国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许可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科技发展与资源调查等制度,对于规范我国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及资源调查,保护深海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均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深海法》的制定和实施也将为我国深海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基石,其出台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促进海洋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贾宇表示。